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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要发挥主观能动性

添加时间:2024年3月22日   来源: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xgyzxzz.com/

经济纠纷的解决,第一步是在诉讼程序上下功夫,力求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拿到胜诉结果。作为原告方,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那么就不得不进入第二步强制执行阶段,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随着执行案件量的剧增,执行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如果案件当事人未能在强制执行阶段发挥积极作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可能会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判项无法实现。本文仅站在申请执行人角度就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问题进行列示,以供实务参考。

一、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不代表争议的解决,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义务的,申请人必须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面临不予执行的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判例链接:(2022)鲁1581执异6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本院(2004)临民二初字286号民事判决于20041210日生效,执行时效期间自20041220日起算,而申请执行人于20129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确已超出法定两年的执行时效期间。异议人至今从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过判决义务,异议人否认申请执行人曾向其主张过权利,且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异议提出抗辩,主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要求本院不予强制执行的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裁定对本院(2004)临民二初字286号民事判决书不予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自行关注强制执行措施的届满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续封或续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实务分析:人民法院并没有开发系统专门关注强制措施的届满日期,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关注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日,至迟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办案法官提交延长期限申请,否则强制措施届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如果被执行人还被其他案件债权人采取强制措施,则申请执行人将失去处置优先权,处于被动地位。

三、人民法院所能够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限,申请执行人需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大致分两种:一种是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能够查控到的财产,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部分平台的股票、债券等财产权利,第二种就是无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到的隐性财产,这些类型的财产需要申请执行人主动寻找,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及时提供财产线索,比如被执行人藏匿的现金、贵重金属、古董字画等难以发现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被执行人的虚拟资产等。在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应当特别关注被执行人的以下隐性财产:

01

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大部分机器设备是无需进行登记的,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掌握到该财产线索。建议申请执行人能够到被执行人现场了解情况,将发现的机器设备线索及时提供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第一时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02

被执行人享有的对外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为法人,可以通过中国招投标网、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有关的中标公告,了解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线索,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信息。

03

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开设的法人机构,并进一步调查法人机构的经营及资产情况,将有价值的股权财产线索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04

被执行人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线索: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掌握到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信息,但是部分案件中也存在被执行人持有无证房的情况,该种财产线索也需要申请执行人主动了解后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财产处置。比如:

4.1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该房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预查封,保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权,在具备处置条件后即可进行财产处置。

依据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4.2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等财产:该财产虽然没有完善的产权登记手续,但是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进行现状处置,已成为法院的通行做法。现状处置需要诸多前提条件,比如案涉建筑的买受人在拍卖后能够享受权益,处置时必须披露房屋现状和有关风险,且该现状处置并不涉及更改房屋的权属;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出租方等。但无论如何,该种类型财产还是存在被处置的可能。

依据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通知》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05

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或其他案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财产:该类型财产中可能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但是也较为隐蔽,需要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到该线索,及时提供给人民法院。比如:

5.1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

5.2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案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依据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5.3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财产: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以及被执行人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子女名义购买动产、不动产并转移到子女名下的财产,均是应当认为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例链接:(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周大传借贷以及最终形成金钱债务的过程中,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了其债务偿还能力,对周大定债权的实现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应据实认定周大传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人,涉案房屋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应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四、通过执行异议方式追加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或者确认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增加执行回款的概率。

01

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例链接:(2021)最高法民申3711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庞华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当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庞华应当对华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例链接:(2022)最高法民申87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通过对玖鼎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除扣划了玖鼎公司32718.25元银行存款发放给天联公司外,未发现玖鼎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审据此认为,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追加杨成寿为本案被执行人,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杨成寿再审申请认为原审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追加杨成寿为被执行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03

对被执行人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可以申请强制过户,确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五、接收人民法院平台送达的短信或者邮寄的文件应当及时查看,对于载明的事项如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回应。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根据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工作及进度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及时查阅文书,对于有异议的事项应当及时提出申请,避免因为超过期限导致申请事项不被受理的情形。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小结: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除了依靠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外,作为申请执行人也要时刻关注好执行程序的相关期限问题,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挥主观能动性,申请法院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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