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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执行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的 10 个常见问题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8日   来源: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Tags: 谢国营律师 13838076530 http://www.xgyzxzz.com/   http://www.xgyzxzz.com/

被执行人对第三方所享有的到期债权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修正)》(下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99 条概括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制度。近些年,随着执行到期债权类案件的增多,有关执行到期债权类案件所产生的各类争议也呈逐年增长趋势。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方到期债权应该发什么文书、第三方如何进行救济、执行到期债权与诉讼代位权行使如何衔接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各方主体。本文梳理了冻结、执行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的 10 个常见实务问题,并给出了针对性解决建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冻结、执行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

冻结、执行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99 条。该条主要有三款,第一款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二款为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34 条规定处理。第三款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 条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四项内容。该规定第 46 47 48 49 条均为处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

二、到期债权的类型和查询方式

关于到期债权的种类有哪些,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9 〕第 4 号)。该登记办法第 2 条规定了应收账款的类型: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因此,关于执行到期债权中,到期债权的类型识别,可以参考上述登记办法。具体查询到期债权的方法,可以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系统对于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等债权进行登记公示。另外,关于查询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招投标公示系统进行辅助查询。

三、法院冻结、执行到期债权需具备的条件

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对第三方享有金钱债权,即具备强制执行的给付内容;二是该债权已届清偿期,否则第三人可以被执行人债权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2016 )最高法执监 25 号执行裁定书。

四、法院冻结、执行到期债权发送的文书

执行法院冻结、执行到期债权需要发送两个文书,即冻结裁定书与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99 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关于到期债权的冻结,实践中很多法院不作冻结(查封)裁定书,仅发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只有一些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此时,法院以该种文书是否产生查封到期债权的法律效力、往往产生很大争议。比如,法院仅发送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给第三人,只能约束第三人,而无法约束被执行人针对债权进行的转让等处分行为。而法院只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第三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具有冻结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冻结查封到期债权应发送的文书,也会产生巨大争议。因此,为规范法院冻结、执行到期债权的行为,法院应作出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冻结裁定书要明确查封到期债权的种类、期限和禁止处分等事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内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20 修正)第 45 条,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 )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 )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冻结裁定已经作出并送达被执行人后,即具有法律拘束力。被执行人擅自进行转让等处分债权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执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不同主体提异议时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99 条第二款规定了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34 条规定处理。这里该他人为次债务人,其提起异议后,执行法院即不能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而此时申请执行人若想继续执行,只能通过代位诉讼救济其权利。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为《民事诉讼法》第 324 条规定的案外人,即针对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资格的,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其提起执行异议后,不服法院裁定,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详见最高人民法院( 2020 )最高法民再 3 号裁定】

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大原则就是审执分离原则,即审判与执行相分离。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一旦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涉及的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提起异议,执行法院则不得执行相应债权并不能对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最高法院的意见是,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代位诉讼救济其权利。《民法典》第 535 条规定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为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依据。

六、执行收入与到期债权的区别

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对外债权如何区分及如何执行,司法实践中对此的处理比较混乱。《民事诉讼法》第 250 条规定了收入的执行方法,即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因此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方法为执行法院作出冻结裁定 + 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执行到期债权的方法则为冻结裁定 + 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收入属于广义的债权,但执行收入与到期债权的方法有别,因此在狭义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二者进行详细的界定,很多法院在执行收入与到期债权时往往比较混乱。

关于收入与债权的区分,可以参考山东高院执行局的意见。“收入”是指自然人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物。收入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但两者的执行措施和法律适用均不相同。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50 条的规定,作出扣留、提取裁定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 499 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二)——执行到期债权专题】

七、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到期债权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99 条第三款规定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即次债务人(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最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细化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理解该规则:第一,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直接执行次债务人(第三人)。第二,对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以债权消灭、债权相互抵销、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实体理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规定的执行异议 - 复议规则进行处理。第三,若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应按照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进行执行,而非过去的“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到期债权的执行法院协助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得款项。”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在当下的执行法规体系中,即便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扣划至执行法院,该财产只要尚未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手中,仍然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其次,被执行人非常容易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借执行法院的“合法程序”达成执行和解,使得债权人针对到期债权的执行陷入僵局。

八、执行到期债权时,

次债务人善意履行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24 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该规定,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具有固定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在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作出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送达各方主体后,债权人(被执行人)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等处分行为;次债务人不得私自将款项支付至被执行人或其他第三方。否则,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通过执行法院向次债务人进行继续执行。在冻结裁定作出后,次债务人若想清偿债务,只能根据要求向作出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或者其指定的申请执行人支付,向其他主体支付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九、指定期限内未提异议,

而后能否再提异议进行救济

关于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但在执行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后又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山东高院执行局给的处理意见可以作为参考。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这和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处理意见是一致的。关于 XX 公司超过法定期限后又向执行法院提出被执行人对其到期债权不存在的异议应当如何救济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因此,第三人在法定期限之后,又提出到期债务不存在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实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 2016 )最高法执监 234 号执行裁定书】

十、执行到期债权与代位诉讼的衔接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后,若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继续强制强制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如想继续进行权利救济,只能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当然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不经执行到期债权程序直接启动代位诉讼。

关于代位权诉讼,规定在《民法典》第 535 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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