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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可以选择管辖法院的,一次性说清执行管辖的相关问题!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3日   来源: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Tags: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谢国营律师 13838076530   http://www.xgyzxzz.com/

执行管辖即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对申请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执行申请人行使申请权,使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一、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执行管辖一般由一审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管辖?

由作出确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解的案件也是由作出调解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三、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庭执行,但一般均是向所属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四、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执行?

1、向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保全的,由知识产权法院执行;

2、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向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的,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裁定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6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五、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海事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执行。没有海事法院的向中级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前款所称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指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106.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扣押、拍卖船舶案件;
  107.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纠纷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
  108.申请执行与海事纠纷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刑事裁判财产部分均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可以委托同级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七、国际商事法庭裁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八、共同管辖,申请人可以选择

前面说了执行案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那么可以由申请人选择到一审人民法院还是财产所地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九、共同管辖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向两个法院申请执行的如何解决?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十、共同管辖争议如何处理?

如果两个法院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均认为有管辖权的怎么处理?首先应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4条.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执行的情形?

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八、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十二、报请执行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十三、提级执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九、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1、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提级执行的;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十四、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十五、执行中发现无管辖权如何处理?

执行程序中发现本院确无管辖权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在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法院已经控制财产的,则不得直接销案,可以将案件移送在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撤销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管认为有没有管辖权都应当受理,如认为没有管辖权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不得再次移送。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效期不足一个月的,应先行办理续封、扣押、冻结手续后再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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