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添加时间:
2016年3月4日
来源: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Tags: 证券 http://xgyzxzz.maxlaw.cn/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1997年5月,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隐瞒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从1996年下半年起废品率上升,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作为红光公司股票发行法律顾问的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和作为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没有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红光公司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搜集和深入、细致的核查验证,就在各自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称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发现对重大事实的披露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严重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和证券监管部门,其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交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的有关条款,经研究决定:
1.没收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非法所得23万元,并罚款46万元,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三年;
2.对在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寇孟良、刘安颖认定为证券市场禁人者,三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没收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非法所得20万元,并罚款40万元,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一年;
4.对在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丛培国、冯方暂停从事证券业务一年。
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和寇盂良、刘安颖、丛培国、冯方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