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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郑州

拍卖不动产过程中,承租人以在先设定租赁权为由,请求继续租赁该不动产至租期届满,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23年9月18日   来源: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Tags: 谢国营律师 13838076530 http://www.xgyzxzz.com/   http://www.xgyzxzz.com/
参考意见:执行法院拍卖不动产原则上应发布限期腾迁公告后再进行拍卖。承租人以拟拍卖不动产查封或抵押前已设定租赁权为由,请求继续租赁该不动产至租期届满,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案外人异议的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承租人在申请执行人对该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法院应中止对该不动产除去租赁拍卖,并交代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经过案外人异议程序确认租赁权合法有效,能够阻却法院强制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带租拍卖。承租人提出异议的,未经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执行法院一般不宜直接带租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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