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
(一)一般规定: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3.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间
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5.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6.执行终结后排除妨害的申请期间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排除妨害并进行处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
7.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的处理规定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执行措施及其期限规定
1.确定承办人
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二条。
2.文书审批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十二条
3.执行通知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成立,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4.报告财产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三条 。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
(4)支出大额资金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六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七条。
5.查封、冻结期限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四、信用惩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限制消费令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1)已履行完毕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五、拘传及调查询问
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