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838076530
首页
团队成员
执行新闻
执行案例
执行法规
执行文书
执行技巧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执行法规

执行新闻执行案例执行法规执行文书执行技巧执行研究刑事动态刑事案例犯罪状态取保候审自首知识刑事诉讼刑事法规经济犯罪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838076530
联系人:谢国营
河南 郑州

民事执行程序期限总览表

添加时间:2022年1月10日   来源: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Tags: 执行程序,期限   http://www.xgyzxzz.com/


一、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

(一)一般规定: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

 

3.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间

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5.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6.执行终结后排除妨害的申请期间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排除妨害并进行处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

 

7.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的处理规定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执行措施及其期限规定

1.确定承办人

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二条

2.文书审批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十二条

3.执行通知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成立,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4.报告财产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

4)支出大额资金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六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七条。

5.查封、冻结期限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四、信用惩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限制消费令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1)已履行完毕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五、拘传及调查询问

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380765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