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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添加时间:2019年4月15日   来源: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http://xgyzxzz.maxlaw.cn/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实物流、现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的机械刻板标准。但是,实践中交易形式多样,货、票、款相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难以保证三流的一致。而已有的税收法规政策又不得不执行,这就使虚开案件大规模爆发,纳税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本指引将梳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企业有效避免涉及此项罪名。

一、有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也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下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制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范围包括: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

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

二、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定罪处罚;

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过低的起刑点和过重的处罚也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多发。

三、在未取得的进项税税票金额内,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

XX公司就因为没有取得卖家的进项增值税发票,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自己的增值税销项税款,但法院仍然判决其无罪。

1、案情简介

1998年,宿州电子从云阳钢铁采购了一批材料,但云阳钢铁一直拖欠增值税发票没有开具。1999年,宿州电子总经理崔孝仁为了平衡公司账目,就找到山西XX工厂厂长李积成,应崔孝仁要求,李积成伙同他人,以“山西省临汾物资局津临公司”名义,与宿州电子签订一份购5000吨生铁的假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1999年4月,李积成先后两次来将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张交给崔孝仁。崔孝仁取得上述10张发票后,均向宿州市国税局申报抵扣

2002年3月,崔孝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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