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因此,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执行异议,不能排除查封法院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标的执行,轮候查封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应当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对同一执行标的查封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均受理该案外人异议,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造成重复异议,且不同执行法院之间对同一案外人就同一执行标的以相同理由所提执行异议,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2017年5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