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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谢国营
河南 郑州

买卖合同诉讼纠纷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1日   来源: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Tags: 河南鑫苑谢国营律师   http://www.xgyzxzz.com/

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县。

委托代理人谢国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河南省**县。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国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份,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小麦,被告支付货款。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小麦,被告陆续向原告出具了欠货款的凭证,并在部分凭证上约定有偿还货款的日期和利息,到了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支付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年*月份以来,被告多次收购原告的小麦而未支付货款,并分四次书写了借条,分别为:*年*月*日欠小麦款*元,月息2份;*年*月*日欠*元,一个月还清;*年*月*日欠*元,*年*月*日还清;*年*月*日欠*元。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要求:1、被告偿还*年*月*日的欠款*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该笔欠款利息;2、被告偿还*年*月*日的欠款*元,并从*年*月*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3、被告偿还*年*月*日的欠款*元,并从*年*月*日之后利息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4、被告偿还*年*月*日的欠款*元,并从起诉之日即*年*月*日起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年*月*日的欠款*元,并从*年*月*日按月息2分支付该笔欠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月日*的欠款元*,并从***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日的欠款*元,并从***日之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年*月日*的欠款元*,并从起诉之日即年6*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诉讼费7392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天灵

审判员  刘斯汉

人民陪审员  韦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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