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措施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225条的规定来进行审查执行措施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当事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所采取的相应执行行为违法时,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执行异议,负责执行的法院应当如何来进行审查?具体需要审查哪些事项呢?
第一、要明确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申请主体,主要是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这两大类的主体。如果法院的执行程序正在进行,尤其是正在对财产执行财产保全,或者正在做先予执行的,在这些执行措施正在履行的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当事人如果他们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具体执行措施违法时,就可以提出相应的执行异议。
第二、要明确具体哪几类执行行为?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这些具体的执行措施违法的,或者是说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涉及到具体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法定程序违法的。另外还有一种执行行为,就是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作出的其他执行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法院的这些具体违法的执行行为来提出执行异议。
同时执行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所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之日起,应当按照民事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来进行审查,这是在申请执业异议时需要重点明确的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法律条文依据。
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提出了执行异议的申请,但是执行相对人也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提出理由来要求排除执行异议申请。如果执行相对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申请的,必须有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就是执行依据虽然已经生效了,但是债权已经消灭了,债权消灭的情形比如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了,或者说强制执行效力消失了等等方面。
在具备这些前提情况下,被执行人以上述理由提出排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的申请时,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所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的申请来进行审查。
具体执行过程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先予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涉嫌违法时,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申请时,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225条来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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