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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5日   来源: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Tags: 郑州强制执行谢国营律师   http://www.xgyzxzz.com/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16年11月12日,记者获悉,为加大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时的分工细化,进一步明确对执行义务人涉嫌拒执罪的立案、侦查、审理程序。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了及时控制并震慑“老赖”,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规定》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的期限,以及公安机关立案和回复的期限:人民法院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法定侦查期限内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二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判决、裁定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生管辖争议或者由其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更为适宜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下简称执行义务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接收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并及时转交、督促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及时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六条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及时开展侦查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七条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提起公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即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十条  侦查过程中或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之前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下发后,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本罪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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