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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添加时间:2016年3月4日   来源: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Tags: 证券   http://xgyzxzz.maxlaw.cn/
发布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1)3号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股份公司)违法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采用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方法,导致虚增利润2.28亿元。
  大东海股份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1993年至1997年间,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共计2.4亿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虚挂应收海南国际有限投资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在南中国大酒店、游乐公司、滨海渡假村的消费款,虚列营业收入21307万元;二是将其承包经营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发海南港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虚假利润414万元并入本公司;三是以滨海大酒店装修收入为名,虚列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1087万元。四是大东海股份公司为虚增期末货币资金数,通过大东海集团公司向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9325万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帐8500万元,入“投资收益”825万元,虚增了投资收益。五是将购买港澳信托股份中的应收股利375万元转作投资收益。以下各项扣除已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1170万元,共虚增利润2.28亿元。
  大东海股份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二)项所述行为。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国华、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维庆、董事童九如、陈益民、钟琼新、霍文铭、覃志新、张小康、陈振能。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大东海股份公司发行B股8,000万股,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9,237万元;发行A股1,100万股,筹集资金3,168万元,两次共募资金12,405万元。按招股说明书所述,募集资金应投入南中国大酒店的扩建工程。经查,除561万元外,其余资金均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而改作它用,其中9,069万元被大东海股份公司当时的第一大股东--大东海集团公司占用至今。1997年8月公司董事会才批准变更资金用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一百零三条有关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行为。
  (三)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依法披露
  大东海股份公司1997年有3件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案和1件与公司有关联的诉讼案没有及时披露,直到1998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1.公司欠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后勤部土地款4,800万元案;2.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本息3,038万元案;3.公司欠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海南公司工程款本息3,098万元案;4.大东海集团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人民币1.55亿元,美元150万元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十二)项有关规定。
  (四)买卖本公司股票
  大东海股分公司于1996年9月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借入港币976万元,以4名香港居民的名义认购800万股大东海公司B股,共获利1807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93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用上述违规买卖股票盈利中的358.65万元发放奖金,其中公司当时的董事长苏国华分得15万元、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维庆分得40.55万元,董事兼副总经理童九如分得33.54万元。此笔奖金,经审计部门认定,属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上述(二)(三)(四)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的是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苏国华、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维庆。

  二、处罚决定
  (一)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公司法》第 二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1)对大东海股份公司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931万元并罚款50万元;
  (2)对大东海公司原董事长苏国华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大东海公司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维庆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董事童九如、陈益民、钟琼新、霍文铭、覃志新、张小康、陈振能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
  (3)责令大东海股份公司依法追缴苏国华、林维庆、童九如的违规所得。
  (二)责令大东海股份公司调整帐目,彻底挤掉历年虚增的资产水分,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并将上述问题在公告中如实披露。
  (三)责令大东海股份公司将原第一大股东大东海集团公司占用的募集资金索还,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上述机构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
  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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