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刑决定由哪个机构做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被告人被认定有罪但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决定。这一权力专属于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并且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确保司法公正与公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免刑是否意味着无罪释放?
免刑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免刑是指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法定或酌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表现等),决定不给予刑事处罚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方式表明了对被告人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可,但考虑到具体情节后,认为不需要通过判处刑罚来实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免刑的前提是确认了犯罪事实的存在,只是基于特定情况免除了相应的刑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免刑决定应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及条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