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实务中,我们的执行案件往往很长时间都石沉大海,而我们的民诉法又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那执行法官是如何让案件在审限内结案的呢?这里就不得不提执行法官的结案神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个神器如何由来,如何适用,且听慢慢道来。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的由来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
2、是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并符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七种条件之一的情形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作结案处理。
3、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得以确认: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执行案件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7种情形: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裁定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恢复执行条件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为执行依据随时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但申请人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凭证、清单,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对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凭证、清单的申请,或经查证失实的,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