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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能否强制执行?最高法:有限制,需第三人对债务无异议!

添加时间:2022年4月25日   来源: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Tags: 专业强制执行律师:谢国营律师13838076530   http://www.xgyzxzz.com/


裁判规则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应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

  ——无锡市贤顺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志军、华北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引入:(2016)最高法执监25号

       该纠纷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李志军结欠贤顺公司钢材款903.43481万元及利息损失63万元。经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向李志军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华北建设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000万元,华北建设公司表示李志军工程进度未达到节点要求,即对债务尚未届满履行期限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扣划华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并冻结银行存款650万元后,华北建设公司再次以李志军在其公司已无债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理由:   

最高院关于能否对华北建设公司予以强制执行论证如下:


《执行规定》第61条至第69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制度。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

一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

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向华北建设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000万元,华北建设公司表示李志军工程进度未达到节点要求,即对债务尚未届满履行期限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扣划华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并冻结银行存款650万元后,华北建设公司再次以李志军在其公司已无债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华北建设公司在本案中系作为到期债权第三人,该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已对债务提出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均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释明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而不得对华北建设公司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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